4S店称保养套餐“已过期”,律师:未能举证则视为无服务期限

发布时间:2024-05-31 02:53:42 来源: sp20240531

  消费者预付款购买的保养有无截止期限?4S店和消费者说法不一,双方也都拿不出相关证据。对此,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如4S店未能举证对服务期限有约定,即可视为无服务截止期限,更不涉及“逾期即为失效”。

龚女士2019年购买保养套餐的付款截图

  10月26日,消费者龚女士向澎湃质量观反映,2019年1月24日,她在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汽车保养时,现场花费1875元,购买了保养套餐(买三送一,共计四次保养保养活动)。当时曾和销售确认没有使用时间限制。此后,因出差多和疫情影响,自己没再去该店保养过。

  龚女士说,数年来,该店确曾打过两次电话,提醒车保养时间临近,让去保养,但未提及期限问题。2023年9月,她去该店保养车时,被告知经查询,系统显示其购买的保养套餐有效期是两年,已经过期失效,无法免费提供服务。

  9月27日、10月12日,龚女士两次向南京市12345投诉。经雨花台区调解,商家提出(对已经过期的三次保养)他们承担材料费,按照半年/一万公里的间隔期,每次龚女士支付工时费的折中方案。

  龚女士说,每次工时费是210元,她内心无法接受。不过,因为维权耗时费力,10月21日,她还是在4S店起草的解决方案上签字。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方案最后注明“以上作为最终解决方案,双方不再有其他异议”。

  10月26日,南京中升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售后经理向澎湃新闻表示,龚女士购买保养套餐时,应该签有协议,显示有期限,但因时间太久,需要去找,不一定能够找到。其强调,争议早已解决,龚女士已签字认可解决方案。

  中消协律师团成员胡钢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预付款模式,本来就是消费者风险风大,所以更需要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此事关键在对有效期是否有约定,如商家未能举证对服务期限有约定,即可视为无服务期限,更不涉及“逾期即失效”,故经营者应当继续履行相关服务义务。

【编辑:邵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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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数字化推动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微观)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1 02:53:43 来源: sp20240531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二、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为“二线”。对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参照自澳门进入内地的进境物品适用的有关规定监管、征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应当按照货物征管。其中,已按规定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或合作区内已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再征收进境物品有关税收。

  从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携带物品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继续按现行进境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短期内多次经“一线”来往澳门和合作区、以及经“二线”来往合作区和内地的旅客,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四、旅客享受免税获取的物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进境物品的个人,由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制定本通知相关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经“二线”进入内地物品的来源及其缴税情况等认定标准,依照职责加强监管。

  七、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会同省内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八、本通知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和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3〕30号)同时废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1月3日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