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热评:严打借“零元剪辑课”“收割”老年人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4-05-29 04:23:43 来源: sp20240529

“现在有一个免费上课的机会,点击视频下方链接……”最近,警方查处了一起以“零元剪辑课”为名“收割”老年人的案例。警方调查显示,目前已经在全国发现几万名受骗人员,且多为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目前排查出的涉案金额已达上亿元。

受骗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高,意味着此案非比寻常,有太多值得追问和反思之处。比如,骗子为何屡屡得逞?此案究竟有多少受害者?他们都能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吗?如何拆解类似骗局,防止它们继续骗人?

事实上,很多老年人确有学习短视频剪辑的实际需要,也正因为这些现实需求,让骗子找到了下手的缝隙。对此,相关部门在提醒老年人防止受骗的同时,也要思考如何动员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为老年人接触网络保驾护航”,避免他们被不法分子欺骗。

简单梳理可知,骗子团伙的目标对象是清晰的——主要是老年人,骗术是精心设计的,就连所谓的合同也是故意动了手脚的,环环相扣,步步是坑。只要有人跳进第一个坑——冲着“五天免费视频制作课”报名,就会一步步上当受骗,蒙受巨大损失。

调查明确指出,所谓的“老年剪辑课、无门槛、0元学”是虚假广告。以0元学习剪辑课程、推送精准购物粉丝、短视频带货赚取高额利润等,都是噱头。但是在课程顾问的话术和套路下,报名者往往被蛊惑购买付费课程。为了打消受害者顾虑,课程顾问还允诺签合同,“保证签约学员的短视频平台账号21天内达到1000粉丝,并且有收益,达不到可以全额退款。”事实上,连合同都是假的。骗子可恨,毋庸置疑。他们瞄准老年人警惕性不强、对视频剪辑知识匮乏等弱点,投其所好,编织骗局。无论骗谁,都于法不容,但“收割”老年人,更显卑劣。

报道提供一个细节,2023年8月,一名受害者在短视频平台上刷到了一条视频。视频中一名60多岁的优雅女子称:“和我一样的中老年朋友,如果你们也退休在家没事做,不是遛弯刷视频,就是带孙子扯闲篇,那推荐你们学习一下手机视频剪辑……”平台在推送类似视频时有何考虑?有无尽到审核义务?既然都是假的,平台为何熟视无睹?诚然,如果守土失责,平台有意无意就成了骗子的帮凶。

令人担忧的是,在短视频平台上,骗子“收割”老年人的手段不只是短视频剪辑,还包括一些养生广告、学习配音广告等,令人防不胜防。对此,平台有责任全面排查,逐一清理。类似广告铺天盖地,平台责任不能退隐不见。

“一定要让骗子受到惩罚”,一名受害者如是称。为受害者讨回公道,这是第一步。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关心老年人的生活状态,全力打击骗子,把各类骗术从他们身边隔离开来,才能有效减少类似事件发生。

(责编:徐玉涵、曲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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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3—25) - 中国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联合部署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3—25)

发布时间:2024-05-29 04:23:44 来源: sp20240529

   中新网 3月29日电 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公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23—25)。

  案例23: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某能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风电场发生风机倒塌事故。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确认,某能源公司一风场风机于2023年6月发生倒塔事故,涉事单位未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在核实事故信息后,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因发生事故迟报,无法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事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给事故调查组叶片残骸、事故机舱、接闪器、防雷接地引下线等重要事实证据实物。9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正式立案。10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时限向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且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破坏事故现场、隐匿事故重要部件、消极提供事故资料等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收入76%,即26.8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涉事单位处以280万元的罚款。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版)》,依程序将其推送国家能源局“信用能源”平台,对其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案例24: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对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5—6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在对武汉某电厂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公司项目部在作业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且现场未见验收标识牌,高处作业地点的下方未设置隔离区,未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该公司项目部开展的液氨改造工程输水罐罐体人孔门未封堵、无警示标志。2023年8月,华中能源监管局对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并限期完成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依法对该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案例25: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室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在对某新能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开展风力发电机组登塔检修高处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擅自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且未指定临时负责人或安全监护人。2023年7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未落实专人现场监护等高风险作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之规定。该公司未深刻汲取本公司触电事故教训,事故暴露的安全管理漏洞未完全堵塞,依法从重处罚。甘肃能源监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9万元罚款。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