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大力开展“千团出海”行动 助力企业拿订单拓市场

发布时间:2024-05-27 08:05:35 来源: sp20240527

人民网北京1月30日电 (焦磊)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杨帆在今日举行的中国贸促会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组织超过1000批次企业团组赴海外参展办展和考察洽谈,助力企业拿订单拓市场,支持地方开展招商引资。

杨帆表示,我国经济韧性强、潜力大、活力足,随着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和高水平开放稳步推进,我国贸易发展新动能将加快培育,外贸外资基本盘将持续巩固。中国贸促会将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助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

一是全力办好第二届链博会。中国贸促会将于2024年11月26日至30日举办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首届链博会智能汽车链、绿色农业链、清洁能源链、数字科技链、健康生活链5条产业链和1个供应链服务展区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展示逻辑,放大链博会溢出带动效应。

二是搭建更多优质经贸平台。继续办好2024年全球贸易投资促进峰会、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工商大会、全球工商法治大会等经贸活动,围绕绿色低碳、互联网经济等领域打造1至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办好中非企业家大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中国—拉美企业家高峰会等活动,帮助企业在东盟、中东、拉美等地区开展贸易与投资。

三是大力开展“千团出海”行动。面向欧美、日韩、东盟、拉美等重要经贸伙伴,中国贸促会将组织超过1000批次企业团组赴海外参展办展和考察洽谈,助力企业拿订单拓市场,支持地方开展招商引资。

四是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在外贸“新三样”、中间品贸易、贸易数字化、跨境电商海外仓等领域深入开展调研,形成更多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智力支持。举办跨境电商服务高质量发展培训和专题座谈会,编制跨境电商重点联系企业名录,持续办好《中国跨境电商电子刊物》。

五是全面加强商事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商事仲裁调解、知识产权、经贸摩擦应对等领域的专业优势,更好发挥贸法通、贸企通、自贸协定信息服务平台等数字贸促平台作用,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链条、国际化的商事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挑战。(实习生张泊洋对此文亦有贡献)

(责编:郝帅、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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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主超范围接单发生车祸 - 【漫评】春节里的坚守,绘就浓浓家国情怀

顺风车主超范围接单发生车祸

发布时间:2024-05-27 08:05:36 来源: sp20240527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邸浩)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发展,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要不要赔?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判决由车主自行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梁某在某顺风车平台注册其所有的小型客车从事顺风车业务。2021年7月,梁某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涉案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2021年12月,梁某驾驶涉案车辆与汪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造成涉案车辆上3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全部责任。事发时,梁某正从事顺风车业务,车上有4名乘客,4名乘客是以拼单方式搭乘梁某的顺风车,搭乘路线、起点终点均不同。汪某修理其小型客车花费已由该车的承保公司A保险公司理赔。汪某于2022年1月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A保险公司。后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将梁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284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梁某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从而认定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梁某发生事故时间为晚上9点,且梁某未对其自身的出行目的和线路作出合理解释。事发时,梁某搭乘4名乘客,且乘客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相互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结合2021年11月1日至12月6日梁某的接单情况,其每日的接单次数较多,接单时间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车辆的范围。

  综上,梁某的搭乘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为通知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某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梁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A保险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双向的,投保人及保险人都应当遵循。在投保车辆保险时,投保人应主动告知车辆状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私家车车主从事网约车业务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为车辆购买相关保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拒赔。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过,但之后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在平台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保险理赔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并适时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保险公司在与私家车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如果今后需从事网约车业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此外,由于网约车的风险与正常的营运性出租车风险存在一定差异,建议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结合投保车辆实际营运天数、时长等因素,为广大网约车车主定制个性化的商业保险险种,以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责编:薄晨棣、马昌)